据北京日报,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偿还。儿子儿媳也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张先生主张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但是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偿还。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子女需要偿还债务的情况:继承父母遗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父母的债务。或者子女为债务提供担保的。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